中就培函〔2011〕10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(局)就业服务机构、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: 近年来,国家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、政策。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,根据《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》(劳社厅发[2008]5号)《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》(2008年修订), 自2011年11月起将依据现行新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进行鉴定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各地组织开展培训时,应按照现行新的法律法规、政策(目录见附件)对《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》(2008年8月第2版)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。新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电子版在中国就业网下载,链接网址:http://www.chinajob.gov.cn/。 二、参加2011年11月19日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地区,请务必将培训鉴定更新和补充的内容及时告知考生,并于鉴定日前30天内将试卷申请表报送我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,请各地按时上报,逾期不候。 联系方式: 社区就业指导处:任小娜 朴京爱 联系电话:(010)84661045/44/40(传真) 试卷申请表报送方式: 电子版发送至:renxiaona@yahoo.com.cn 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传真至:(010)84661040,发送完毕务必打电话确认。 附件: 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目录(2009年-2011年7月).doc
二○一一年九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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